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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6章 愤怒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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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96章 愤怒的泪水 (第2/3页)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人撬开房门走进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人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长、小酒杯粗细的木棒朝邓禄头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头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棒打了她额头一棒,当时血就冒出来了,她左手小臂骨头也被打断了。那人在屋里翻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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