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3章 房倒屋塌 (第2/3页)
用下,导致房屋的挑梁断落,致使在下面施工的两人其中一人被砸当场死亡,一人重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被砸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零,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案发后,周志学和耿贵被警方控制,随后警方将二人的案子移送去了检察院。
“现在案子是在检察院?”孟广达问道。
“是,据说下周要移送县法院。”邓庆霞一脸的焦虑。
“检察院那边定的是什么罪名?”孟广达接着问道。
“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邓庆霞回道:“之前我去问了县里的律师,他们说我丈夫不构成犯罪,说我丈夫没有过失,当时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死伤后果,房子塌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我觉得心里不踏实,所以想找小颖再问问,毕竟我们都是一个村的知根知底,她不会骗我。”
“嗯,我觉得这事没有那么简单。”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那您的意思是?”邓庆霞看看孟广达,又转头看向周颖。
“我觉得您家的事不是意外事件,您丈夫存在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因此,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孟广达很认真的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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