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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章 这事您问不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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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4章 这事您问不着我 (第2/3页)



    ……

    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抬头看向上诉人席上坐着的余三强:“下面由上诉人余三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我认为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初我把厂房和办公楼等资产卖给姜林时,跟他都谈好了,由他代为偿还贷款,当时因为办的急,所以没写清楚。

    后来姜林背信弃义,不承认代三强预构件公司偿还贷款的事,为此我把他起诉到了法院,结果法院认定我跟他之间签的买卖合同有效。

    我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导致我不能偿还贷款,我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余三强不愧是从底层做起来的,在社会上混了这么多年,坐在法庭上一点不怵,表现的很从容,当然有些话是他听方轶说的。

    “下面由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之时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手续全部符合信用社的要求,合法合规。

    虽然有部分贷款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还有部分贷款未用在贷款用途上,但这也仅仅是违反约定,实际上贷款都用在了企业的经营上,不存在挥霍或者私吞等非法占有的情况。后来因为经营问题导致上诉人无力偿还贷款,为了还债才将抵押物卖掉。

    综合全案来看,信用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信用社的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在签署完贷款抵押合同后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目前《物权法》已经被《民法典》取代)的规定,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故信用社无法实现抵押权不应全部归责于上诉人。

    如果上述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随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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